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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委員會議提案單

案號
1-1

提案人
林碧霞 Afas Falah

提案日期
106.3.5

案由
請同等對待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比照山地原住民設置山地鄉的行政區方式,設置平地原住民的山地鄉行政區,以培養更多的平地原住民行政人才及自治原住民之政務。

說明
一、民國39年,政府依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規定辦理各種地方選舉。﹙民國88年10月12日廢止﹚
二、選舉時,原住民選票分成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
三、山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一般稱為山地鄉,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一般稱為平地鄉。
四、廢止前、後的山地鄉鄉長選舉,皆限制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參選,不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參選。以花蓮縣為例,山地鄉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3個鄉,自民國40年有鄉鎮長選舉以來,山地鄉已培養25位鄉長﹔散居平地10鄉鎮的平地原住民~阿美族,因財力、人口數、選舉技巧不如平地人,只培養了10位鄉長﹙如附件一﹚,這對佔花蓮縣原住民人口數72 %的阿美族而言,不只是不公平,更是原住民行政人才的一大傷害。
五、表列花蓮縣13鄉鎮的土地面積及人口數﹙如附件二﹚,即可規劃屬阿美族的鄉鎮。

建議處理方式
請協助平地原住民阿美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條新設阿美族的鄉鎮。

附件
無附件

連署人

吳雪月

帖喇‧尤道

Teyra Yud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