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核定,並經105年8月1日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0510048370號函訂定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核定,並經109年7月27日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0920048920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核定,並經112年12月4日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1220065850號函修正第3點
一、 |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特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 |
二、 |
本會任務如下:
(一) |
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 |
(二) |
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
(三) |
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 |
(四) |
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 |
(五) |
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資訊蒐集、意見彙整與協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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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 |
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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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
(三) |
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該民族或族群於四個月內完成推舉;未能如期完成者,其代表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中擇一聘任。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聘期自起聘日起至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委員出缺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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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會下設土地小組、歷史小組、和解小組等主題小組,負責相關事項研議,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本會亦得視實際工作進行之需要,另設其他臨時性之小組。
各小組任務如下:
(一)土地小組:
1、四百年以來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土地內容、範圍、意義、遷徙史及與其他民族互動過程之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使用土地之規範、流失之經過、遭奪取手段、社會背景及法律、慣俗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神話發源地、祖靈地、聖地、獵場、祭場、採集範圍等各種傳統領域之名稱、地點、意義、範圍及傳統規範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行法令競合或不合時宜者,並彙整各國原住民族土地治理之政策,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二)歷史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於各時期重大歷史事件、文物流失及有關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歷史真相調查。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史觀建構之政策建議。
3、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設置紀念碑、舉辦紀念活動等之政策建議。
(三)和解小組:
1、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重大爭議案件,推動社會溝通與合作,促成原住民族各族間,以及原住民族與國家間之實質和解。
2、舉辦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之各類推廣活動,引介國外原住民族歷史正義推動成果,促成社會各界之參與和理解。
前項各小組應於每屆委員聘期結束前,向本會提出完整之任務總結報告,提供有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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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前,就推動執行提出年度報告書,提供有關機關辦理。 |
六、 |
本會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均由召集人指派。 |
七、 |
召集人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本會顧問。 |
八、 |
本會所做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規劃建議,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作為後續工作推動之議事與協調單位,該會並應於本會召開會議時派員報告工作進度。 |
九、 |
本會為執行任務,得洽請政府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檔案或指派所屬人員到會說明。 |
十、 |
本會之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
十一、 |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顧問、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
十二、 |
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三、 |
本要點奉總統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