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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核定,並經105年8月1日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0510048370號函訂定
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核定,並經109年7月27日秘書長華總一義字第10920048920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
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該民族或族群於四個月內完成推舉;未能如期完成者,其代表由總統自各界推薦之人選中擇一聘任。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由召集人徵詢相關意見後,邀請擔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之名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聘期三年;委員出缺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遴聘繼任者,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本會下設土地小組、歷史小組、和解小組等主題小組,負責相關事項研議,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本會亦得視實際工作進行之需要,另設其他臨時性之小組。
各小組任務如下:
(一)土地小組:
1、四百年以來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土地內容、範圍、意義、遷徙史及與其他民族互動過程之彙整與公布。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使用土地之規範、流失之經過、遭奪取手段、社會背景及法律、慣俗之彙整與公布。
3、原住民族神話發源地、祖靈地、聖地、獵場、祭場、採集範圍等各種傳統領域之名稱、地點、意義、範圍及傳統規範之彙整與公布。
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行法令競合或不合時宜者,並彙整各國原住民族土地治理之政策,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二)歷史小組:
1、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於各時期重大歷史事件、文物流失及有關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歷史真相調查。
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史觀建構之政策建議。
3、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設置紀念碑、舉辦紀念活動等之政策建議。
(三)和解小組:
1、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重大爭議案件,推動社會溝通與合作,促成原住民族各族間,以及原住民族與國家間之實質和解。
2、舉辦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之各類推廣活動,引介國外原住民族歷史正義推動成果,促成社會各界之參與和理解。
前項各小組應於每屆委員聘期結束前,向本會提出完整之任務總結報告,提供有關機關參考。
「我相信,一直到今天,在我們生活周遭裡,還是有一些人認為不需要道歉。而這個,就是今天我需要代表政府道歉的最重要原因。把過去的種種不公平視為理所當然,或者,把過去其他族群的苦痛,視為是人類發展的必然結果,這是我們今天站在這裡,企圖要改變和扭轉的第一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