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會議會議規範
105年12月27日預備會議通過
壹、開會
一、 |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委員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
二、 |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代表原住民族各族之委員與專家學者委員須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其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 |
三、 |
委員會議由本會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一副召集人代理。 |
四、 |
本會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應列席委員會議。 |
五、 |
委員會議之出席者與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
六、 |
委員會議以兩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會議時間延長應取得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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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議程
七、 |
委員會議前,由執行秘書與幕僚人員擬訂議程,於十日前將會議資料提供委員參閱,經委員會議確認議程後進行會議。 |
八、 |
委員於會議前十五日,得經其他二人以上委員連署,以書面提案或將提案以電子檔案提出,或於會議中,以書面提出經其他二人以上委員連署之臨時動議,或經其他二人以上委員附議之口頭臨時動議。 |
九、 |
主席得視委員會議進度指定安排報告事項,報告人應以書面與電子檔案提供報告資料。主席亦得視議題需要,徵詢有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團體擔任報告人,並由幕僚人員提供報告人必要協助。 |
十、 |
委員提議且經委員會議議決後,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檔案或到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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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發言
十一、 |
發言前應先舉手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
十二、 |
每次發言時間至多為五分鐘,同一議案第二次(含)以上發言,每次以不超過三分鐘為限。超過發言時間,請停止發言。 |
十三、 |
發言順序以舉手先後排序。但同時舉手時,以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離主席位置較遠者或女性,為發言順序。 |
十四、 |
為澄清議題之必要,主席得要求與討論議題相關之委員發言,不受請求發言順序之影響。 |
十五、 |
委員欲以原住民族語言發言時,請於會議召開日前七日通知幕僚人員安排傳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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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議決
十六、 |
委員會議程序議題之議決,以舉手表決或共識決議決之。 |
十七、 |
委員會議實質議題之議決,以尋求共識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時,經全體委員溝通協商,並尊重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委員相互溝通協商後之共同意見,若仍無共識,應記名條列各自意見並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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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會議紀錄及其它
十八、 |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由幕僚人員製作,應載明會議議案之案由、決議與發言內容,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寄送出席及列席人員。出席或列席人員如認為會議紀錄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經幕僚人員處理後於下次委員會議確認。 |
十九、 |
委員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其完整未經剪輯之影像檔案,應於7日內上網公開,會議資料、會議紀錄亦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但因倫理因素考量經委員會議議決者,不在此限。 |
二十、 |
本規範之修訂,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同意,得修訂之。 |
二十一、 |
本規範未規定者,依據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為之,或由委員會議以共識決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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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主題小組運作規範
106年3月20日第1次委員會議通過、109年12月29日第14次委員會議通過修正第2點、第3點
一、 |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建構主題小組運作機制,辦理本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
二、 |
本會依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設置土地小組、歷史小組及和解小組等三個主題小組,並得視實際工作進行之需要,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另設其他臨時性之小組。 |
三、 |
各主題小組由有關機關副首長擔任小組主持人,綜理小組任務。
各主題小組主持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顧問提供各主題小組建議意見或協助史料彙整、報告撰擬等任務。
各主題小組置幕僚若干人,承小組主持人之命辦理史料彙整、報告撰擬及相關事項,由原民會、國史館及有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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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主題小組應依下列事項,擬具主題小組工作大綱,提報委員會議討論:
(一) |
各主題小組撰擬歷史真相報告時應釐清事項。 |
(二) |
各主題小組釐清事項之訪調對象、方法、史料檔案取得來源及進度期程。 |
(三) |
其他與主題小組任務有關之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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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執行秘書統籌各主題小組運作。
各主題小組依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工作大綱,辦理盤點史料、蒐集真相及撰擬歷史真相報告初稿等工作。
各主題小組辦理前項工作時,應依「先整體再細節」之原則,以資料整理與文獻回顧,釐清議題整體輪廓,再進入細節與個案討論,並得搭配口述歷史與實地踏察。 |
六、 |
本會委員得就主題小組任務相關事項,提出具體處理建議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交各相關主題小組依工作大綱規定,併同辦理真相釐清之工作。 |
七、 |
各主題小組開會研討工作大綱或執行工作任務時,應通知本會委員,本會委員得參與或以書面提供建議。 |
八、 |
各主題小組應定期對本會委員會議提報工作進度;並於完成歷史真相報告初稿、或提出政策規劃建議後提報委員會議討論。 |
九、 |
各主題小組辦理史料彙整、報告撰擬、現地踏察等工作時,實際執行研討、訪談、撰擬等事務者,各機關得依規定支付酬金、稿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必要時,得依法辦理採購。前項所需經費,於主題小組工作大綱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交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協調有關機關共同支應。 |